在工作场所不组织定期对话,将被罚款高达2000万越南盾
读者phamhungxxx@gmail提问:企业在工作场所不定期组织对话,将如何受到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1条,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领域、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1. 不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场所建立、颁布或修改、补充基层民主制度。
2. 不在工作场所定期组织对话;在有要求时不进行对话;不配合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大会。
3. 不公开对话的主要内容或基层民主制度在工作场所,或必须公开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参与对话的代表成员名单;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劳动规章、工资等级、工资表、劳动定额、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其他规定文件;劳动者参与的集体劳动协议;提取、使用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劳动者捐款的基金(如有);提取缴纳工会经费、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开展竞赛、奖励、纪律处分、解决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和利益相关的申诉、控告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4. 不安排在工作场所组织对话的地点、时间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
5. 未按规定派出或派出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工作场所对话。
6. 在制定、修改、补充工作场所基层民主制度时,不得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如有)和劳动者对话代表小组(如有)的意见。
7. 在接到要求时,不得向国家劳动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场所基层对话和民主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未在工作场所定期组织对话的企业可能被处以高达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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