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抵扣问题
在国家法律门户网站上,财政部下属机构回复公民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抵扣问题。
公民N.V.A反映了对个人租赁房屋和财产时可扣除费用的申报不明确的政策。
据反映,该通知规定了企业租赁个人财产时可扣除费用的确定档案,包括财产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
然而,对于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汽车租赁个人,2026年3月5日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要求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经营户、个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收银机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因此,公民要求澄清在四个具体情况下可扣除费用的计算档案:
租赁个人的房地产,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
租赁个人的房地产,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
租赁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人的其他财产(车辆等)。
租赁个人的其他财产(车辆等),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税务、费用和收费政策监督管理局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供纳税人核对执行:
关于根据第20/2026/TT-BTC号通知扣除的费用档案的规定。在财政部2026年3月12日第20/2026/TT-BTC号通知第3条中,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TNDN)和政府2025年12月15日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
对于购买收入低于增值税门槛的个体工商户的商品和服务(第 3 条第 13 款 a 点):
档案包括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向卖方支付款项的凭证、发票、凭证(如果当日购买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必须非现金支付)以及根据第02/TNDN号表格随通知发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清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并负责。
对于企业租赁个人财产的情况(第3条第13款d点):
确定可扣除费用的档案是财产租赁合同和财产租赁付款凭证。
代缴税款的情况(第 3 条第 13 款 d 点):如果财产租赁合同有租赁费不包括税款(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协议,且企业代为代缴个人税款,则企业可以计入费用,如果有纳税凭证,则扣除代缴税款部分。
关于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扣除和申报的费用的规定,财政部机构答复如下,依据政府2026年3月5日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
确定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费用(第6条第1款):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费用,有足够的发票、凭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对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对房地产租赁活动纳税(第8条第3款d点):
个人直接申报纳税的情况:可选择每年申报两次(第一次最迟在纳税年7月31日,第二次最迟在下一个公历年的1月31日)或每年申报一次(最迟在下一个公历年的1月31日)。
组织租赁个人不动产的情况(第8条第3款d项):如果合同约定承租方代报税款、代缴税款,则组织按照租金支付期代报税款、代缴税款。如果个人出租不动产,则出租人必须直接申报税款。
税务、费用和收费政策监督管理局建议纳税人将上述法律法规与档案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以执行。
关于具体的申报和纳税,建议与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联系,以便根据档案和实际情况获得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