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例未获得交通事故损失减少基金支持的案例
读者邮箱为 tantaoxxx@gmail. com 提问:哪些情况不获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减少基金的资助?
YouMe 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阮氏翠回答:
公安部第 126/2026/TT-BCA 号通知第 2 条第 4 款规定了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减少基金(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中支出内容的程序和手续,规定了以下情况下不得从该基金中支出支持:
a) 家庭、组织、个人不属于第279/2025/NĐ-CP号议定第1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
b)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未按法律规定由主管机关立案受理、调查、解决;
c) 造成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的人;
d) 受害者是驾驶车辆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其血液或呼吸中含有酒精;体内含有毒品或其他法律禁止使用的兴奋剂;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
d) 具有提供急救服务、协助运送病人职能的组织和个人;直接参与帮助、救治、将道路交通事故伤者送往急救的医疗机构,并对急救、运送服务收取费用;
e) 正在执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安全的任务的个人直接参与帮助、救治、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送往急救。
因此,上述6种情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减少基金的援助对象。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发送电子邮件至: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
该专栏在YouMe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