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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定了对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其中包括关于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规定。 制图:智明(使用人工智能)
政府规定了对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其中包括关于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规定。 制图:智明(使用人工智能)

当主体保持沉默时,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将被处以高达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3/08/2026 14:42 (GMT+7)

当个人数据主体保持沉默或不回复时,将被处以高达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该内容已在政府关于在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DLCN)领域行政处罚的第330/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关于违反关于DLCN主体同意的规定,该法令规定: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在未经DLCN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在收集后处理DLCN,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DLCN主体不同意将DLCN用于与该服务提供协议内容无关的其他目的,则附带强制性条件,拒绝提供服务;

- 建立默认同意方式,产生不明确的指示,在DLCN主体同意与不同意之间造成误解;

——未经明确、具体的方式表明同意,不能保证确定已同意、时间和内容的DLCN主体的验证能力;

- 未向DLCN主体提供关于处理的DLCN类型、DLCN处理目的、DLCN主体、控制方或DLCN控制和处理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透明信息,导致未经自愿和知情同意;

—— 申请同意的形式不能保证 DLCN 主体同意处理 DLCN 的每个目的;

- 未记录、未保存DLCN主体同意日志,在DLCN主体要求或有权机关要求检查时,无法证明已达成同意;

——未告知DLCN主体他们的敏感DLCN正在处理。

2.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在DLCN主体已要求停止、限制处理或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要求后,故意继续处理DLCN;

——当DLCN主体在请求同意时保持沉默或未回应,擅自将沉默视为同意时,就收集和处理DLCN。

3. 附加处罚形式: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和工具。

4. 补救措施:在未经违规行为合法同意的情况下,强制销毁、删除到无法恢复收集和处理的DLCN;强制缴纳因实施本条第2款违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入。

本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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