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体保持沉默时,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将被处以高达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当个人数据主体保持沉默或不回复时,将被处以高达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该内容已在政府关于在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DLCN)领域行政处罚的第330/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
关于违反关于DLCN主体同意的规定,该法令规定:
1.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在未经DLCN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在收集后处理DLCN,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DLCN主体不同意将DLCN用于与该服务提供协议内容无关的其他目的,则附带强制性条件,拒绝提供服务;
- 建立默认同意方式,产生不明确的指示,在DLCN主体同意与不同意之间造成误解;
——未经明确、具体的方式表明同意,不能保证确定已同意、时间和内容的DLCN主体的验证能力;
- 未向DLCN主体提供关于处理的DLCN类型、DLCN处理目的、DLCN主体、控制方或DLCN控制和处理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透明信息,导致未经自愿和知情同意;
—— 申请同意的形式不能保证 DLCN 主体同意处理 DLCN 的每个目的;
- 未记录、未保存DLCN主体同意日志,在DLCN主体要求或有权机关要求检查时,无法证明已达成同意;
——未告知DLCN主体他们的敏感DLCN正在处理。
2.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在DLCN主体已要求停止、限制处理或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要求后,故意继续处理DLCN;
——当DLCN主体在请求同意时保持沉默或未回应,擅自将沉默视为同意时,就收集和处理DLCN。
3. 附加处罚形式: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和工具。
4. 补救措施:在未经违规行为合法同意的情况下,强制销毁、删除到无法恢复收集和处理的DLCN;强制缴纳因实施本条第2款违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入。
本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