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就自由职业者购买社会住房的条件作出回应
建设部机构刚刚回复了公民对购买、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的疑问。
在建设部信息门户网站上,读者T.A.问道:
“我家还没有房子。现在我想参与在胡志明市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目前,只有我丈夫有劳动合同,月薪1200万-1300万越南盾。我既照顾残疾的孩子,又帮助做小生意,没有劳动合同。那么我是否有条件按照规定参与购买、租赁社会住房?”
针对这个问题,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局(建设部)的意见如下:
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76条第5款的规定,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如下:“5. 城市地区低收入者”。
关于住房的法律规定,为了购买、租赁购买社会住房,必须属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并满足充分的条件(关于住房和收入)。
政府2024年7月26日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9条和第30条详细规定了《住房法》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条款,其中规定了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和收入条件(由2026年2月9日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和2026年4月7日第136/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如下:
第29条 住房条件
1. 当《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确定为在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内容时,确定其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情况...
2. 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本款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依据包括:申请人、其配偶、其父母(如有)及其子女(如有)在该房屋内登记常住。
自收到确认人均住房面积申请之日起 7 天内,乡级人民政府对本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
第30条。关于收入的条件
1. 对于《住房法》第76条第5、6和8款规定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收入条件:
a) 申请人未婚或被确认为单身的,其实际月平均收入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按其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表计算。
申请人未婚或被确认为单身且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其实际月平均收入不超过3500万越南盾,按其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b) 申请人已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实际收入不超过5000万越南盾,按工作单位、单位、企业确认的工资单计算。
c) 根据本款a项、b项的规定,确定收入条件的时间为连续12个月,从主管机关进行确认之日起算。
2. 如果《住房法》第76条第5款规定的对象没有劳动合同,则必须保证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收入条件,并经常住地或暂住地或当前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确认。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天内,公民常住地或暂住地或公民申请时的现有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有责任确认以下信息:姓氏、中间名和姓名;出生日期、月日、年份;性别;个人身份号码;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发放日期、月日、年份;常住地/暂住地/当前居住地。
公民有责任申报并承诺每月平均收入信息。 乡级公安机关配合相关机构核实、后续检查公民每月平均收入信息,对于必要情况。 本款规定的收入条件确认申请,同时也是证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