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环境部就居民区内的农业用地作出回应
农业与环境部表示,现行土地法没有关于“居民区内农业用地”的单独概念。
公民向农业与环境部提问,内容为:
我已向金杯社人民委员会提交了土地用途变更申请。 申请将生产林地转为农村住宅用地的内容(执行的法律依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总体建设规划,但干部核对结论不符合建设规划;对于林业规划:不属于林业规划)。
申请改变用途的地块位置为120平方米,距离居住的家庭、个人最近52米,与相邻道路同向。
根据2024年《土地法》,如果符合规划类型之一,有改变用途的需求,不在林业规划范围内,没有土地违规行为,有财务能力;申请改变用途的位置与交通道路相邻,符合分割地块和保障技术基础设施的条件......那么,这样是否具备改变用途的条件?
我提交的档案因位于居民区外而被拒绝(被解释为不在居民区内——位于居民区中间)。
请问农业与环境部,“位于居民区外”是指位于该居民区最外侧,是否符合改变用途的条件?还是必须位于村庄中间,穿插在居住的居民家中才符合改变用途的条件?
农业与环境部的意见如下:
1. 关于居民区内农业用地的概念和边界
现行土地法律没有居民区内农业用地的概念,对于《土地法》第9条规定的农业用地,以及《土地法》第116条规定的居民区内农业用地的使用。同时,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居民区和农村居民区的概念,作为确定居民区内农业用地的依据,具体如下:
——《城市和农村规划法》具体规定了农村居民区,如下:
+ 第 2 条第 4 款关于解释措辞:“4. 农村居民区是各家庭在农村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相互联系的集中居住地,由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技术基础设施和其他因素形成”。
+ 第17条第6款关于组织制定规划任务、城市和农村规划的责任:“6. 除本条第5、7和8款规定的情况外,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制定规划任务、乡总体规划、农村居民区详细规划以及其管理的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区域。”
+ 第29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乡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c) 预测、确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规划土地利用指标,农村居民区网络;
...đ) 指导发展乡镇中心系统、农村居民区....
- 关于解释2021年12月28日公安部部长第124/2021/TT-BCA号通知中的措辞的第2条第1款规定,居民区、乡、坊、镇、机关、企业、教育机构达到“安全、秩序安全”标准,规定:“1. 居民区”是指居民、家庭集中居住在特定区域内的场所,是村、社、村、社、村、社、村、居民区、居民区和同等居民单位的通用名称”。
2. 关于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
根据《土地法》第116条第5款的规定,有权机关、人员根据已获有权机关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根据关于城市和农村规划的法律规定,考虑并决定允许将居民区内的农业用地、同一地块内有住宅用地的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或将非住宅用地转为住宅用地,适用于家庭、个人。
1. - 政府 2025 年 6 月 12 日第 151/2025/NĐ-CP 号法令第 22 条第 2 款:“2. 调整后的乡级行政单位继续使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或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关于城市和农村规划的规划,这些规划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主管国家机构的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在该地区或分配和划定省级规划土地的土地利用指标中分配给调整后的乡级行政单位,作为执行国家土地管理任务的依据,直到完成审查工作,根据新的行政单位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根据国会第 254/2025/QH15 号决议第 12 条第 3 款 b 点的规定,规定了在组织实施《土地法》中解决困难和障碍的一些机制和政策:“b) ... 地方在组织编制 2021-2030 年期间的省级规划调整,展望到 2050 年时,必须确定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分配的土地利用指标以及地方对每个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利用需求的土地利用指标”。
目前,富寿省规划已在富寿省人民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 2468/QĐ-UBND 号决定中进行调整;因此,土地用途变更需要依据已批准的富寿省规划和当地的相关规划进行调整,以供审查和实施。
为了确保在当地适用政策和法律的统一性,请贵公民联系富寿省农业与环境厅或金杯社人民委员会,以获得根据其权限和法律规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