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就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的退款手续作出回应
河静省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公民关于将农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退款手续的提问。

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河静省读者N.T. T. H反映:财政部第1037/QD-BTC号决定正式公布解决家庭和个人土地使用费计算或重新计算手续的流程。
这是根据第50/2026/NĐ-CP号议定的具体实施步骤。
根据新流程,财务义务的确定将通过一站式联动机制进行。
有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费需求的民众只需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向档案接收部门提交一份单一的申请文件。
读者表示:“我家有一个地块,将于2025年6月将用途改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费的计算价格根据2024年《土地法》确定。
目前,我想按照新规定重新计算土地使用费,以退还多缴的差额。 然而,当我联系社人民委员会的单一窗口部门时,我收到了由于尚未完成行政手续而无法处理的信息。
读者向财政部提问,关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如果到2027年1月1日仍未有处理方案,那么哪个机构对退还这笔剩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负责?
同时,如果未来该地块转让给另一方,我的家人(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人)是否可以原先享有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河静省6个省份的基层税务部门对这个问题有如下答复:
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50/2026/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2款第đ点规定了国会2025年12月11日第254/2025/QH15号决议的若干条款,规定了关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赁费的《土地法》实施过程中解决困难和障碍的若干机制和政策。
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部管理职能范围内土地金融领域新颁布的行政手续的第1037/QĐ-BTC号决定,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
河静省人民委员会2026年5月20日第1274/QD-UBND号决定公布了河静省税务机关和乡级人民委员会管辖的土地财政领域新颁布的行政手续目录和内部流程。
关于对已获有权机关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家庭、个人的过渡处理,属于第50/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规定的情况,从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254/2025/QH15号议定第4条第10款的规定。
具体而言,是指家庭、个人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按照规定将土地用途从花园、池塘、农业用地以及有住宅用地的地块改为住宅用地的情况。
关于执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提交档案的地方: 家庭、个人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向有土地的乡、坊人民委员会的单一窗口联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按照第50/2026/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2款a、b、c和d项的规定计算或重新计算土地使用费。
处理顺序:
一站式服务部门发放接收档案和预约结果的许可证。
一站式服务部门将此文件转交给有土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以确定用于计算或重新计算土地使用费的选定地块的住宅用地限额。
乡级人民委员会将信息转交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按照第50/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费进行计算或重新计算;发布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或调整土地使用费缴纳通知,发送给土地使用者,同时按照规定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发送信息。
适用期限:对于土地使用者自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提交申请的,不适用第50/2026/NĐ-CP号议定第12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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