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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刚刚回复了司法部关于救援车的意见。图片:庆安
公安部刚刚回复了司法部关于救援车的意见。图片:庆安

公安部谈到了关于处罚拖车救援车的提议,该车并非损坏或发生事故。

Quang Việt (báo lao động) 02/06/2026 16:37 (GMT+7)

公安部在回应司法部的意见时,维持对拖带非损坏、发生事故的救援汽车处以罚款的提议。

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法》和详细规定执行的文件,公安部组织征求意见,对政府第168/2024/NĐ-CP号议定书若干条款的修订草案进行社会评论,截止日期为6月28日。

在众多部委的意见中,司法部就交通救援车辆提出了意见。

据司法部称,补充第168/2024/NĐ-CP号议定第29条第3a款的建议规定了对“驾驶道路交通救援汽车运载或拖拽车辆,而该车辆被运载或拖曳的车辆并非损坏或发生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根据该法令草案的详细说明,此行为被补充以符合《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54条。

然而,《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救援车是指配备、工具、设备用于救援、协助移动或运输损坏、发生事故的道路交通工具的专用汽车”。

因此,公路交通救援车可用于在各种情况下(不仅仅是在道路车辆损坏、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进行救援、协助移动。

因此,司法部表示,建议起草机构研究、修改或不在该法令草案中补充这一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意见,起草机构建议维持与议定草案相同的内容,因为《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54条第1款的内容是:救援车辆具有救援损坏、发生事故车辆的功能。

根据起草机构的说法,目前,许多救援车实际上没有正确履行救援职能,而是利用它来运载、拖拽没有发生事故的车辆(例如进口车、新出厂的车辆......)。这扭曲了运输活动,但没有处罚机制。

此前,起草小组建议在颁布第168号议定草案时,在第29条第3款之后增加第3a款,内容为,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驾驶机动车救援道路交通,运载救援车辆,但超过救援车辆允许的运输量;牵引救援车辆,但超过车辆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的救援车辆允许的牵引重量;

驾驶载有或拖带车辆的公路交通救援车,而被载有或拖带的车辆并非损坏或发生事故的车辆。

《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救援车是指配备用于救援、协助移动或运输损坏、发生事故的道路交通工具的专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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