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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经营户主、个人是企业受益人、个人是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在已登记的地址开展活动,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在出境前履行纳税义务。 摄影:海阮
个体经营者、经营户主、个人是企业受益人、个人是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在已登记的地址开展活动,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在出境前履行纳税义务。 摄影:海阮

3个案例必须在2026年7月起出境前完成纳税义务。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30/06/2026 10:07 (GMT+7)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2025年《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第17条第5款规定了出境前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包括:

a) 个体经营者、经营户主、个人是企业受益人、个人是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被强制执行关于税务管理的行政决定的情况,尚未履行纳税义务;

b) 个体经营者、经营户主、个人是企业受益人、个人是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在已登记的地址开展活动,尚未履行纳税义务;

c) 个人是出境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国人。

政府规定了根据出入境法律规定,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税款欠款额和欠款期限。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必须在出境前完成纳税义务的情况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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