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依据考虑领导、管理公务员自2026年8月起辞职。
读者 quangtuanxxx@gmail. com 提问:根据新规定,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自愿辞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考虑辞职?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2条议定书300/2026/NĐ-CP(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规定修改和补充第52条议定书第170/2025/NĐ-CР,规定如下:
2. 领导、管理公务员自愿辞职,并在有下列依据之一时被考虑辞职:
a) 由于自身发现领导、管理能力有限或不再有足够的信誉来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b) 根据规定,在投票期有超过50%的低信任票;
c) 由于个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d) 作为负责人,负责管理、直接负责或直接下属的机关、组织、单位发生严重腐败、浪费、消极行为,但尚未达到必须根据规定审查和处理纪律处分的程度;
d) 在任职期间连续两年未被评为未完成任务;
e) 有违反政治品质、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并被主管机关结论、评估,引起舆论不满,对组织、个人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g) 让亲属(配偶、子女)违反国家法律;陷入社会弊端,并被主管机关结论、评估,引起舆论不满,损害自身和机关、组织、单位的声誉;
h) 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谋取私利,并被主管机关认定、评估,造成严重后果,引起舆论不满,损害个人和组织的声誉,除非自己不知道;
i) 不敢做,不敢承担责任,推诿、逃避责任,不履行其职能、任务的职责,并被主管机关结论、评估,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干部、党员和人民中造成不良舆论、不满;
k) 根据党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从2026年8月1日起,领导、管理公务员自愿辞职,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被考虑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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