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人每月300万越南盾收入的建议,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刚刚向起草机构提出了意见,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受抚养人每月300万越南盾的收入。
6月22日,财政部公布了对《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政府关于详细规定若干条款和措施的法令草案的意见汇总,以组织和指导实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草案,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b项规定的所有受抚养人收入来源的年平均月收入不得超过300万越南盾/月。
关于此内容,清化省税务局认为,每月300万越南盾的收入水平是与旧规定每月100万越南盾相比的进步。
然而,该单位对规定尚未根据经济波动进行灵活调整感到担忧。
根据意见,在经济形势发生诸多变化的背景下,如果仅在通知中规定一个绝对数字,那么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很容易陷入落后状态,类似于此前出现的障碍。
此外,确定受抚养人的“总收入来源”,特别是对于自由职业者或务农者,目前仍主要基于纳税人的承诺,而税务机关尚未有足够的工具进行核对。
因此,清化省税务局建议补充规定:如果消费价格指数(CPI)与通知生效时相比波动超过20%,财政部将向政府报告,提交给国会常务委员会,以调整这一收入水平,使其符合实际情况。
与此同时,该机构还建议税务机关通过个人税号和税务部门电子数据库系统上的收入支付数据,对受抚养人收入进行核对。
根据意见单位的解释,补充调整机制将有助于避免在颁布后短时间内修改政策,同时保护纳税人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对照机制也有助于提高准确性,限制不正确申报受抚养人以逃税的情况。
吸收并解释了这一意见,起草机构表示,关于规定受抚养人收入水平的规定,已由国会授权给财政部长,在《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4款b项中。
据此,财政部部长将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收入、物价指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规定符合各时期经济社会背景的收入水平。
在目前的通知草案中,受抚养人的收入被确定为每月300万越南盾。
起草机构表示,未来,如果相关指标出现较大波动,财政部部长将发布文件,根据其权限进行必要的调整。 因此,该通告草案并未预先规定像建议的那样的调整机制。
关于信息对照机制的建议,起草机构表示,该通告草案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纳税人必须对确定无收入的受抚养人或年内所有收入来源的月平均收入不超过规定水平负责。
纳税人还必须正确、真实地申报受抚养人的收入。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申报不当,将依法处理。
根据起草机构的说法,随着专业数据库系统的发展,税务机关通过来自收入支付机构的数据,在控制个人收入方面越来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