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长被决定进出口国家储备物资的情况
财政部部长有权在市场价格、商品来源激增、激减等情况下决定进口国家储备物资。
自2026年7月初起,《国家储备法》正式生效。该法规定了国家储备的形成、管理、使用以及国家储备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专门为国家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而设一章。
其中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长的国家储备物资进出口决定权。
财政部长在以下情况下决定进口国家储备:由组织、个人自愿为国家贡献的国家储备物资,以实现国家储备目标;当市场价格、商品来源突然增加或减少时。
财政部部长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出口国家储备物资: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活动;当市场价格、商品来源突然增加或减少时。
或者在计划中或规定情况下没有国家储备物资的情况下出口;被分配管理国家储备物资的部委、同级机构没有、不足国家储备物资,无法按照规定目标出口。
政府详细规定了财政部长的国家储备物资进出口决定权。
该法律还规定了部长、管理国家储备物资的部级机构负责人对进出口国家储备物资的决定权。
据此,在诸如根据国家储备计划进口国家储备货物等情况下,进口国家储备货物;根据财政部部长的决定进口国家储备货物。
或者进口国家储备物资,其实际清点数量大于会计账簿。
以及在以下情况下出口国家储备物资:根据国家储备物资计划出口国家储备物资;在本法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发放国家储备物资;销毁国家储备物资。
国家储备物资管理部部长、同级机构负责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内部调拨国家储备物资:
确保安全,符合仓库条件,保管国家储备物资;离开遭受自然灾害、火灾或不安全的地区;前往必要的地方,随时准备服务于突发任务,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活动;由于清点、移交、监察、调查工作的要求。
此外,决定暂时出口国家储备物资,以实现本法规定的目标。 完成任务后,必须收回或出口、出售,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政府详细规定了上述内容;规定了进出口、暂出、收回国家储备物资的决定内容、程序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