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必须登记新的临时住所的情况。
第116/2026/TT-BCA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居住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其中规定了临时居留登记。
公安部部长第116/2026/TT-BCA号通知详细规定了《居住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其中规定了临时居留登记。该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关于临时居留登记的第116/2026/TT-BCA号通知第12条规定如下:
第12条临时居留登记
1. 公民变更已登记临时居住地以外的住所,有责任办理新的临时居住登记。如果该住所位于已登记常住地的乡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则按照本通知第6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116/2026/TT-BCA号通知第6条第3款:
3. 在检查、管理居住过程中,居住登记机构有责任审查、更新公民实际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当前居住地信息,并将其纳入居住数据库,以确保准确、及时。
2. 学生、大学生、学员集中居住在宿舍、学生宿舍、学员宿舍;劳动者集中居住在劳动者宿舍、建筑工地棚屋、农场、农场、种植园;宗教活动家居住在宗教场所、宗教场所;儿童、残疾人、无家可归者被收养并在宗教场所、宗教场所居住;在社会援助机构得到照顾、抚养、帮助的人可以通过直接管理该住所的机构、组织进行临时居留登记。
直接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有责任编制临时居住者名单,并附上每个人的居住信息变更申报表、临时居住登记申请文件,其中明确注明合法住所信息,并由居住登记机构将临时居住地信息更新到居住数据库。名单包括每个人的基本信息:姓氏、中间名和姓名;出生日期、月份、年份;性别;个人身份识别号和临时居住期限。
3. 如果租赁人、借款人、居留人终止租赁、借款、居留,出租人、出借人、出借人有责任通知居住登记机关,以取消临时居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