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个经营户免收电子文件服务费
如果满足劳动、电子发票或经营区域方面的条件,个体经营户可以免除电子凭证服务费。

根据第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28条,一些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可以免费使用电子凭证服务。
第254/2026/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1款a点规定,免除电子凭证服务费的情况包括使用10名以下员工且不属于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
此外,属于使用电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属于根据第11条第254/2026/NĐ-CP号议定书免除电子发票服务费的范围,也可免除电子凭证服务费。
根据第11条,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或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经营的中小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属于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自使用电子发票之日起12个月内可免除服务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电子凭证服务费:
首先,有10名以下员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
——第二,属于使用电子发票且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经营的个体户。 在这种情况下,自使用电子发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免除服务费。
为上述对象免费提供电子文件由税务局执行或委托给电子文件服务提供商执行。
* 注意:
- 需要明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对于有10名以下员工且不属于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的个体工商户,规定中没有规定免费期限。
与此同时,对于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的经营户,免费时间明确规定为自使用电子发票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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