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两家企业立即缴纳近280亿越南盾的社会保险滞纳金
胡志明市两家拖欠社保的企业被宣布必须缴纳近280亿越南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履行义务完成时,滞纳金为0.03%/天。延迟关闭
140名工人的权益受到影响
9月29日,胡志明市第四区人民法院对第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关于“要求履行缴纳保险金义务”的劳动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该案件涉及P股份公司和T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公司在审判中的请求缩写)。这两家企业目前拖欠140名工人近280亿越南盾的社保。
这是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根据第十五届国会第205/2025/QH15号决议“关于试点人民检察院起诉民事案件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或保护公共利益”起诉拖欠社保的企业。
根据庭审中公布的文件,P股份公司有69名员工,截至2024年9月才缴纳社保。 截至2026年8月31日,该公司仍需缴纳近137.3亿越南盾。 在庭审前,该公司已补救4亿越南盾,因此剩余的社保滞纳金接近133.3亿越南盾(已计入滞纳金)。 与此同时,T有限责任公司有71名员工,仅履行了截至2020年10月的社保缴费义务,未缴纳各类保险的月数为70个月,截至2026年8月31日的总金额接近146.9亿越南盾。 在庭审前一天,该公司仅补救了6000万越南盾,滞纳金接近146.3亿越南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家企业都曾因拖欠社保而被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处以行政处罚。P股份公司因2024年11月15日第5246/QD-XPHC号决定被处罚,而T有限责任公司因2024年12月21日第5926/QD-XPHC号决定被处罚。尽管社保机构多次敦促、检查、提醒并要求纠正,但两家公司仍未完全履行义务。在检查、核实过程中,胡志明市第四区人民检察院也按照规定执行了起诉前的程序,包括要求停止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建议有权机关、组织行使起诉权。然而,违规行为尚未停止。胡志明市劳动联合会和和兴基层社保局已致函胡志明市第四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强制缴纳全额款项,加上滞纳金
在法庭上,P股份公司代表承认仍然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并且每月仍然扣除劳动者的社保缴款,但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向社保机构缴纳。该公司提议,除了每月产生的社保款项将立即缴纳外,近133.3亿越南盾的社保滞纳金将“分期付款”到2027年底,方法是从2026年7月到2026年底每月缴纳3亿越南盾,并在2027年每月缴纳10亿越南盾。
同样,T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也提议每月缴纳2亿至4亿越南盾,如果2027年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将提取合同总价值的1%来支付剩余的社保滞纳金。
针对两家企业的提议,第四区人民检察院代表认为,这是一起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因此不能协商调解。 和兴基层社保代表同意这一观点。 合议庭确定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像商业债务那样延期还款。 法院判决两家企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履行义务之日内,足额缴纳近280亿越南盾的社保滞纳金和0.03%/天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