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9月起,未登记足额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员将被处以高达1.5亿越南盾的罚款
读者 caohuongxxx@gmail 提问:如果未充分登记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数,根据新规定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三章第43条第2款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2.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当其行为之一:自《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未登记或未完整登记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数;自《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后未登记或未完整登记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数,但属于法律规定不被视为逃避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情况,按照下列标准之一:
a) 5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违规人数少于10名劳动者;
b) 1000万越南盾至1500万越南盾,违规者人数从10人到50人以下;
c) 1500万越南盾至2000万越南盾,违规者人数从50人到100名以下的劳动者;
d) 2000万越南盾至3000万越南盾,违规者人数从100人到300人以下;
d) 3000万越南盾至4000万越南盾,违规者300人至500人以下;
e) 40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违规者人数从500人到700名以下的劳动者;
g) 5000万越南盾至6000万越南盾,违规者为700人至1000名以下劳动者;
h) 从6000万越南盾到7500万越南盾,违规人数超过1000名劳动者。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本议定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个人处以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议定第53条第4款对组织处以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对个人罚款的2倍。
因此,从 2026 年 9 月 10 日起,如果未充分登记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人数,则根据违规人数的不同,罚款额度不同,但对个人最高罚款可达 7500 万越南盾,对组织最高罚款可达 1.5 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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