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财政部刚刚回复了读者关于三年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在财政部信息门户网站上,读者反映:第20/2026/NĐ-CP号议定书指导第198/2025/QH15号决议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如果:将不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法定代表人(除非法定代表人不是出资人)、合伙人或出资额最高的人以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在运营企业中出资额最高的人的身份参与了经营活动......”
那么,在新成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出资额等于其他正在运营的企业中剩余的两名股东的出资额,但不代表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企业是否可以免税?
财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2026年1月15日,政府颁布了第20/2026/NĐ-CP号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国会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若干特殊机制和政策的第198/2025/QH15号决议的若干条款,其中,第7条第3款规定:
首次注册经营的中小企业:
自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时间从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的第一年开始连续计算。
如果企业登记证是在第198/2025/QH15号决议生效前颁发的,并且还有优惠适用时间,则企业可以按照本款的规定享受剩余时间的优惠。
本款的优惠规定不适用于:
因合并、整合、分割、分离、所有者变更、企业类型变更而新成立的企业。
新成立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法律代表人不是出资人)、合伙人或出资额最高的人已以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出资额最高的人的身份参与经营活动,在正在运营或已解散的企业中,但从旧企业解散到新企业成立的时间不到12个月。
财政部建议读者核对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如有问题,请联系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的档案和实际执行情况,获得相关规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