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时间段的乡级干部不能享受公务员津贴?
读者 vietxxx@gmail. com 提问:哪些时间段的乡级干部不按新规定计算公务员津贴?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根据政府于2026年10月2日颁布的第381/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在党、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越南祖国阵线直属社会政治组织(在乡、坊、经济特区)工作的干部、公务员的公务员津贴。
具体而言,本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了不计入公务员津贴的时间,包括:
a) 根据政府2004年12月14日关于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武装力量工资制度的第204/2004/NĐ-CP号法令第8条第4款的规定,在国外出差、工作和学习期间可享受40%的工资;
摘自第204/2004/NĐ-CP号议定第8条第4款:机关、单位工资编制内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属于武装力量的领取工资对象,被派往国外工作、学习30天以上,连续领取国家资助的生活费或领取外国、国际组织资助的工资、生活费,在国外期间可享受现行工资的40%,加上领导职务津贴和超额工龄津贴(如有)。
b) 连续无薪休假1个月以上;
c) 根据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休假时间;
d) 被停职或被拘留、羁押的时间。
此外,本法令第4条第3款规定:乡级干部、公务员在停止在乡、坊、经济特区的党、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政治-社会组织工作的,则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本法令中的公务员津贴。
第381/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10月2日起生效。根据第6条第2款,公务员津贴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直至实施工资政策改革。
因此,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乡镇干部、公务员,在相应时间内将不计入公务员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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