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低于新规定水平的补贴的人,如何获得足够的钱?
读者hoanganhxxx@gmail. com提问:对革命有功的人每月领取的补贴低于新规定,如何领取剩余的钱?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根据政府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第3条(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规定:
1. 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补贴标准为 3,012,000 越南盾(以下简称标准)。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对革命有功人员和革命有功人员亲属的津贴、补贴和优惠制度的依据。 本法令规定的标准在标准调整并四舍五入数千越南盾时进行调整。
政府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规定,享受优惠补贴、津贴的标准:
1. 对革命有功人员及其亲属每月享受的补助金、优惠津贴,在随本法令颁布的附件一中规定。
2. 关于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待遇的人员的每月优惠津贴,在本法令附件二中规定。
3. 针对B类伤残军人的每月优惠津贴标准,规定在本法令附件三中。
4. 对革命有功人员和革命有功人员亲属的一次性优惠补助金,在本法令附件四中规定。如果一次性补助金按工龄计算,则在计算完参加抗战、参加保卫祖国战争或履行国际义务的年限后,仍有零月,则零月按以下原则计算:满6个月至少12个月计算为1年,少6个月计算为6个月。如果无法确定开始抗战活动的日期和月份,则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算。
如果发现支付的金额低于自己的情况适用的水平,功臣或亲属应准备享受待遇的决定、确认对象的文件和支付凭证,然后以书面形式向正在管理档案的机构或有权在当地解决待遇的机构发送检查请求。
建议内容需要明确说明正在领取的金额、认为自己应领取的金额、发生差异的时间,并要求检查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的适用情况。 如果发现错误,受益人可以建议调整领取金额,并按照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规定解决欠款。
对于不同意与解决制度相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有功人员可以根据第02/2011/QH13号《申诉法》(关于申诉程序)第7条行使申诉权,该法已在第136/2025/QH15号法律第2条第2款a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因此,从2026年10月1日起,对革命有功但每月津贴低于第321/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标准的人员,将按照上述流程领取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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