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企业行为可能被处以高达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读者 ngoctanxxx@gmail 提问:企业根据新规定,对于与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行为,可以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5条,第二章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到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物质责任规定如下:
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使用10名以上劳动力时,没有书面劳动规章;
b) 未按法律规定登记劳动规章;
c) 在颁布或修改、补充劳动规章之前,不得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对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所在地的意见;
d) 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劳动规章制度;
d)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纪律、赔偿损失不符合程序;程序;时效;
e) 暂停工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g) 在暂停劳动者的工作之前,用人单位不得征求劳动者代表机构的意见,该机构的劳动者正在被考虑暂停其作为成员的工作。
第7条第283/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行为,可能会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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