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1980 年之前继承土地时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规定
读者就现行关于在1980年之前继承土地时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规定提出问题。
读者D. T. T提问:“您于2019年从父亲那里继承了25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起源于1980年之前。此前,您的父亲根据第299/TTg号指示登记了住宅用地面积,面积为2800平方米,并已获得红皮书。
T先生问,现在他继承了,是否还能按照第299/TTg号指示重新确认居住用地面积?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文件?
农业与环境部对此问题的答复如下:
他的反映内容是具体的案件,需要依据地籍档案、地方已按程序颁布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和解决;因此,农业与环境部没有足够的信息和依据来给出具体答复。农业与环境部希望提出以下一些原则: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41条第6款的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地块可以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
是住宅用地,有花园、池塘、宅基地(以前);
已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获得证书;
在颁发证书之前(以前),地块已具备2024年《土地法》第137条第1、2、3、5、6和7款规定的文件之一;
不是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因此,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您可以同时办理继承手续和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手续。
目前,根据政府2026年1月31日第49/2026/NĐ-CP号议定第15条第1款,已责成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有关土地的行政程序和手续。
因此,农业与环境部建议您联系或向拥有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农业与环境厅发送指导建议,以获得实施指导。
农业与环境部向他通报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