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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后支付的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10%的抵扣范围。图片:范东
终止合同后支付的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10%的抵扣范围。图片:范东

澄清对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THEO CỤC THUẾ 29/07/2026 16:48 (GMT+7)

税务局刚刚解答了对劳动者离职后支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

一位读者向税务局提问,内容为:“我公司在下个月的10号支付工资。如果劳动者于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4月10日支付的3月份工资将按照累进税率或10%的累进税率扣除?”

对于这一内容,税务局的回应如下:

根据财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8条第2款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2. 工资、薪金应税收入

a) 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由纳税人在本通知第2条第2款的指导下,在纳税期内收到的工资、薪金、报酬总额和其他具有工资性质的收入确定。

b)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

确定工资、薪金收入应税收入的时间是组织、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时间......”

“第25条 税收抵扣和税收抵扣凭证

1. 税收抵扣

b) 工资收入

b.1) 对于签订三(0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组织、个人支付收入,按照累进税率表进行税收抵扣,即使个人在多个地方签订了三(03)个月以上的合同。

i) 对某些其他情况进行税收抵扣

组织、个人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通知第2条第2款c、d点的指导)或签订三(0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支付工资、报酬、其他支出,总收入支付额度为200万(200万)越南盾/次或以上,则必须按照向个人支付收入的10%的税率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个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从工资、薪金中获得收入的情况,企业应按照向该个人支付之前的收入的10%额进行扣除。

目前,该内容已在关于税收抵扣的第253/2026/NĐ-CP号议定第50条第2款中具体规定如下:

税收抵扣

...

2. 组织、个人向未签订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报酬、其他支出(包括向已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其他收入的情况),其收入支付额度为500万越南盾/次或以上,则必须扣除税款,并按照个人收入的10%的比例缴纳已扣除的税款,然后再向个人支付收入。 如果收入支付额度低于500万越南盾/次,则组织、个人在个人要求时,可以按照10%的比例扣除税款。

如果个人仅拥有应按上述比例抵扣税款的收入,但扣除家庭情况后,个人应税总收入的估计尚未达到应纳税额,则有收入的个人应作出承诺(根据附带税务管理指导文件的表格),发送给收入支付机构,以便收入支付机构作为暂缓个人所得税抵扣的依据。 承诺的个人必须对其承诺负责,如果发现欺诈行为,将按照税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根据个人的承诺,支付收入的组织不予扣除税款。 纳税年度结束时,支付收入的组织仍需汇总未达到税款扣除额的个人的名单和收入,并按照税务管理指导文件附带的表格提交给税务机关。

对于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居住个人,组织、个人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按累进部分税率表扣除税款,即使个人在多个地方签订3个月以上的合同。

因此,如果企业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则这笔收入不再按累进部分税率表扣除。

相反,可以看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如果收入支付额度为500万越南盾/次或以上,则必须扣除10%的个人所得税,并按个人收入的10%的比例缴纳已扣除的税款,然后再向个人支付收入。

本质上,该规定继承自第111/2013/TT-BTC号通知。 然而,第253/2026/NĐ-CP号议定书在直接补充“向已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其他收入”的情况时,规定得更明确,适用于10%的扣除额,从而帮助企业在实践中更容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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