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号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税号失效之前,纳税人还必须完成一些相关手续和义务。
政府第252/2026/NĐ-CP号议定书具体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号手续时的责任。
该法令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并于2026年7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的大部分规定正式实施。
必须完成剩余的税款
根据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d点,当税号生效时,纳税人必须履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和处理已多缴税款、未抵扣增值税(如有)的义务。
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仅包括根据主要税号产生的义务,还包括附属单位的纳税义务、经营地点以及根据代缴税号缴纳的纳税义务(如有)。
如果纳税人是拥有附属单位的主管单位,所有附属单位必须在主管单位的税号终止之前完成终止税号效力的程序。
该规定意味着企业不能只对总部办理手续,而分公司、经营场所或附属单位的税号尚未处理。
除了注销税号的特殊要求外,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准确、真实、完整地申报税款;按时提交档案;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遵守会计、发票、凭证规定。
档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
对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号的档案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该期限自终止活动、终止经营活动或合同结束之日起计算,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
对于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以及按照一站式联动机制登记纳税的主体,在解散或停止经营时,纳税人在按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在经营登记机关办理解散登记、停止经营登记。
在被税务机关终止效力后,税号不得继续用于发票、凭证、税务档案、开户档案以及与纳税义务直接相关的商业、金融交易。
税号只有在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恢复效力后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