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重新任命、延长公务员领导、管理时间的情况
读者phandangxxx@gmail. com提问:哪些情况下尚未执行重新任命程序,延长了公务员的领导、管理职务时间?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 300/2026/NĐ-CP 号议定书第 16 条第 3 款(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规定修改和补充第 36 条第 170/2025/NĐ-CР 号议定书,规定了尚未执行重新任命程序、延长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情况,如下:
a) 属于本法令第 29 条第 9 款 b 点、d 点规定的情形之一;
b) 正在被主管机关、组织派往国外学习、工作3个月以上;
c) 正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03 个月以上,或正在产假期间;
d) 有职能部门就职能部门已经、正在调查、检查、检查但尚未得出正式结论的案件、事件、结论中的个人责任交换信息,或有主管机构关于审查、处理个人责任但尚未得出正式结论的建议;
d) 属于尚未考虑重新任命的其他情况,延长了主管机关规定的任职时间。
4. 重新任命或延长领导、管理职务的决定必须在任期届满前至少一天发布。
由于客观原因,在任命期限届满后,重新签署任命决定或延长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决定时,新任命决定的任命期限应从旧任命决定的任命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必须在决定中注明。
因此,自2026年8月1日起,未执行重新任命程序、延长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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