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被任命为临时村长的情况
自2026年起,在成立、整顿、改组村庄或村长职位缺席的情况下,乡级人民委员会可任命临时村长。
自2026年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新成立、重新安排、重新组织村庄或村长职位空缺时,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任命临时村长来管理地方活动。
根据政府关于村、居民区组织和活动的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第2款,临时村长是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负责临时管理村的活动,直到按照规定选出村长。
临时任命村长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的:
成立新村;
重新安排和组织村庄;
由于尚未选出接替者或由于其他规定原因,村长职务缺席。
这是旨在确保在等待组织选举期间,村里的管理和运营活动不中断的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村长职务的任期自任命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必须按照《基层民主实施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选举村长。
除了关于临时村长的规定外,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还规定,每个村庄都有一名村长是村庄的非专职人员。根据任务要求、地区特点和预算平衡能力,省人民议会可以决定增加参与村庄活动的职位,以支持村长或开展居民社区的自治活动。
根据规定,村长的任期为5年。 然而,为了确保与村庄的重组达成一致,或者在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导致无法按时举行选举的情况下,乡级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缩短或延长任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调整时间超过6个月,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以供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