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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图片:范东
政府关于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图片:范东

解除职务、辞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07/08/2026 09:09 (GMT+7)

领导、管理公务员未能及时解决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申诉、控告,引起舆论不满,将被免去职务,辞职。

政府第300/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政府第170/2025/NĐ-CР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该议定书规定了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自8月1日起生效。

该法令规定了解除职务、辞职、免职的原则。 其中,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及时考虑解除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的职务、辞职、免职。

鼓励自愿辞去职务,在未满足任务要求、不再有足够的信誉或违规行为未达到必须免职的程度时辞职。

在辞去职务、辞职、免职后,有辞职、退休意愿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决制度和政策。

对领导、管理公务员免去职务的审查是在以下任何一个依据下进行的:

属于管理范围、领域的机关、组织、单位未达到规定指标、计划,或由其负责的机关、组织、单位牵头参谋、建议颁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定、提案、计划、项目被认定无效或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危险,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未及时解决属于其权限的申诉、控告,引起舆论不满,对机关、组织、单位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主管机关的结论;

公务员作为负责人缺乏责任心,在发现直接管理的公务员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法律规定时,未能及时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根据党章或法律规定的情况。

领导、管理公务员自愿辞职,在有下列依据之一的情况下,可考虑辞职:

由于自身发现领导、管理能力有限或不再有足够的信誉来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规定,在投票期有超过50%的低信任票;

由于个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作为负责人,负责管理、直接负责或直接下属的机关、组织、单位发生严重腐败、浪费、消极行为,但尚未达到需要根据规定审查和处理纪律处分的程度;

在任职期间,连续两年未被评为未完成任务;

有违反政治品质、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并被主管机关结论、评估,引起舆论不满,对组织、个人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让亲属(配偶、子女)违反国家法律;陷入社会弊端,并被主管机关结论、评估,引起舆论不满,损害自身和机关、组织、单位的声誉;

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力谋取私利,并被主管机关认定、评估,造成严重后果,引起舆论不满,损害个人和组织的声誉,除非自己不知道;

不敢做,不敢承担责任,推诿、逃避责任,不履行其职能、任务的职责,并被主管机关结论、评估,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干部、党员和人民中造成不良舆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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