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首都授予199项特殊权力,加强权力控制
《首都法》(修订版)授予199项特殊权力,同时加强对权力、问责制的控制,并限制试点。
4月23日下午,在出席表决的492名代表中,有488人(占97.6%)表示赞成,国会正式通过了《首都法》(修订版)。
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在电子表决之前,司法部部长黄清松介绍了关于吸收、解释和修改《首都法》(修订)草案的报告,提交国会审议通过。
部长表示,该法律草案保留了由9章36条组成的结构;已修订了36条中的26条;同时,赋予市政府199项特殊、卓越的权力(人民议会:127项;人民委员会:56项;人民委员会主席:16项),为该市最大限度地发挥潜力、地位和主动性、创造性,按照“地方决定,地方行动,地方负责”的方针建设和发展首都奠定了全面、全面的法律基础。

该法律草案补充了旨在确保严谨的规定,包括: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不适用简化程序;明确人民委员会主席的颁布权限;补充关于确定检查、监督机制、颁布文件时的问责制、评估颁布后文件的有效性以及总结实践的要求...

关于特殊机制和政策的规定已按照严格、可行、确保控制和符合实践的方向进行审查和完善,重点是:明确市政府在规划、管理发展空间方面的权限,并要求与相关部委协调,以确保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高空空间;授权市人民议会决定城市改造、整修、重建的政策和标准,以处理人口密度、环境和发展问题;
完善医疗领域的特殊政策,明确规定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支持首都医疗体系的责任,特别是在院外急救和医疗保健方面的合作;
授权市人民议会决定对大型、重要项目适用特殊机制和政策,前提是获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并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决定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以完善根据国会第258号决议实施项目的工程开工建设条件,...
关于财务管理、预算、税收优惠(第21条),该法律草案已根据继承现行规定的方向进行修订,不颁布超出一般法律框架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中央预算的主导作用。
同时,选择性地补充优惠、支持对象,以促进优先领域;补充灵活的预算管理机制,以满足发展和宏观经济稳定的要求。
此外,该法律草案被修改,以肯定首都的中心和主导作用;按照开放、灵活的方向设计“首都地区”的概念;为地方主动参与联系创造机制,在实施联合项目时适用《首都法》的规定;允许使用地方预算进行区域间投资,以解决服务于共同利益的基础设施、环境和基本服务问题。
该法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对在正确行使权限、程序、手续、不谋取私利但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排除和免除法律责任的原则。
同时,明确这并非唯一的条件,而是置于权力控制、监督和问责制的整体机制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内涵,不增加“专业标准”的标准,避免在应用中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