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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法》(修订)草案第7条关于组织村庄、居民区的权力受到了选民和国会代表的关注。图片:香芽.
《首都法》(修订)草案第7条关于组织村庄、居民区的权力受到了选民和国会代表的关注。图片:香芽.

澄清《首都法》(修订版)草案中组织村庄、居民区的权力

ANH HUY (báo lao động) 13/04/2026 09:28 (GMT+7)

国会代表陈氏妮河认为,有必要在《首都法》(修订版)草案第7条中明确村、居民小组的组织权。

根据计划,4月23日,第十六届国会将表决通过《首都法》(修订版)。

在 4 月 12 日的会堂讨论中,大多数国会代表 (ĐBQH) 赞成修改《首都法》的必要性;同时,许多意见表示支持该法案草案中的政策组,特别是关于对河内市政府进行大力分权和分级的规定。

因此,这项授权将帮助河内市在实现发展、崛起和在新时代飞翔的愿望方面增加主动性。

然而,请注意,对河内市进行彻底、全面的分级分权,需要伴随控制机制和问责制。

代表郑春安(同奈代表团)对今后加强分级、分权、大力赋权给地方,特别是大城市这一主张表示高度赞同。

这位代表注意到一个突出的突破点是,国会首次计划将大量权力交给首都政府,其中中心是市人民议会(HĐND)。

根据审查,河内市人民议会被赋予了130多个权力,涵盖规划、金融、投资到科学技术和组织机构等多个领域。特别是,市人民议会被授予颁布特殊机制、决定试点多项新政策的权力。

代表郑春安强调,通过这种方法,河内市人民议会不再是传统的地方机构,而是被定位为一个高水平的“政策建设机构”,可以被视为一个“城市议会”。 然而,代表们也指出,当权力被赋予很大权力时,权力实施机构必须得到相应的升级。

在《首都法》(修订)草案第7条中,规定河内市人民议会被授权规定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和活动,根据代表陈氏二河(河内市代表团)的说法,这样的规定尚未明确成立这些单位的权力。

与此同时,根据代表陈氏二河的说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乡人民议会有权成立村,坊人民议会有权成立居民小组。 因此,该法律草案中的规定与目前首都的特殊性并不真正相符。

Đại biểu Trần Thị Nhị Hà (Đoàn TP Hà Nội). Ảnh: Quochoi.vn
代表陈氏妮河(河内市代表团)。图片:Quochoi. vn

“河内的实践表明,许多乡镇已经形成了具有明显城市特色的新城市区、高层住宅区。 同时,也有一些坊还有农村居民区、农业生产,导致了居民管理和社区生活组织方面的不足。

该法律草案还指导按照整合、稳定的方向建设首都总体规划。 因此,如果从现在开始缺乏灵活的机制,将会造成体制上的延误,降低治理的效力和效率”——代表陈氏二河分析。

代表陈氏妮河建议补充第7条,即市人民议会规定,当满足所有条件标准时,乡、坊人民议会可以决定成立村、居民小组。 从而确保基层组织、居民单位的灵活性,不完全依赖于传统的行政区划。

同样,代表阮明心(广治省代表团)建议审查规定村、居民小组的组织和活动内容,以及规定在第7条第1款d点规定的成立、改组、解散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专业机构、行政组织的数量,然后将权力移交给乡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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