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小组的安排:如有必要,每个村增加一名副村长
村、居民小组的安排按照减少数量的方向进行,符合每个地区和每个单位的组织规定。
为落实关于村、居民小组(TTDP)的安排政策,政府已责成内政部牵头制定关于TTDP组织活动的法令以及对TTDP非专职人员的一些制度和政策。
居民中心的安排必须确保符合两级地方政府模式;遵守规定中的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各地区的历史、文化、自然条件、人口规模和人口分布的特点。
按照精简机构、减少数量、确保符合规模、实践和各地区特点的方向,对居民中心进行总体规划。
目前,乡镇村的户数规模;TTDP合并的条件在第04/2012/TT-BNV号通知中规定(经第14/2018/TT-BNV号通知修订和补充)。
关于副村长数量,第4条第04/2012/TT-BNV号通知(经第14/2018/TT-BNV号通知第1条第2款修订)规定了TTDP的组织如下:
1. 每个村都有村长;每个居民小组都有居民小组组长。 必要时,有1名副村长,1名居民小组副组长。
2. 村副村长、居民小组副组长由村长、居民小组组长在与基层工作委员会主任协商一致后选定; 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确认村副村长、居民小组副组长。
因此,根据目前的规定,每个村都有村长;每个居民小组都有居民小组组长。如有必要,则有1名副村长,1名居民小组副组长。
根据第33/2023/NĐ-CP号议定书,在乡镇、社区中心从事非专职工作以享受每月津贴的人员包括支部书记、村长或居民小组组长、基层工作委员会主任。
因此,副村长不是村里三个专职人员的职务之一,因此不能享受每月津贴。 然而,将为直接参与村里活动的人员享受津贴(第 33/2023/NĐ-CP 号法令第 33 条第 7 款)。
副村长的津贴将由省人民委员会提交给同级人民议会,依据中央预算分配给每个村的津贴基金、地方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以及每个村的特殊情况。
根据第18-NQ/TW号决议和现行法律法规,过去一段时间的TTDP安排取得了重要成果,从2015年的近13.7万个单位减少到2025年的89500多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