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办理领取社会养老金手续的期限
根据新规定,从5月10日起,办理领取社会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已从10天缩短至7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于8月21日颁布的第335/2026/NĐ-CP号议定书(关于社会援助政策的议定书)第31条,修订和补充了第176/2025/NĐ-CP号议定书(关于社会养老金和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的议定书)的若干条款。
政府正式将社会养老金从每月 50 万越南盾提高到每月 54 万越南盾。 同时,修改社会养老金的实施程序和手续。
根据现行规定,符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人员应直接或通过邮政机构或在网络环境中向居住地所在省、市(以下统称乡级)的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交领取补助金的申请。
自收到领取社会养老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审查、核实和标准化信息、决定,并向申请人支付社会养老金。
根据新规定(自2026年10月5日起生效),申请社会养老金的人或他们的监护人应提交申请社会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的申报表(按照01号表格),在线提交给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通过邮政服务,或直接提交给任何一站式服务部门。
自收到档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实施相关信息的核实; 评估并决定社会养老金。 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时间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决定的月份开始。
如果对象不具备享受制度和政策的条件,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原因。
对于正在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变更居住地并申请在新居住地领取政策待遇的情况,原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停止在当地支付政策待遇,并附上该人的档案给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档案决定,从旧居住地停止支付之日起,按照当地适用的相应水平发放社会养老金。
如果正在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死亡,或者不再符合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条件,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布决定,停止领取社会养老金。
停止领取的时间是从该人死亡或不符合领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次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