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区乡镇教师享受70%津贴的规定
在第三区工作的教师属于适用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的对象,但享受津贴的标准必须依据具体规定。
裴河香女士是一名教师,目前在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不属于山区的第三区社工作。
教育与培训厅正在起草指导性文件,以实施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和民族与宗教部2026年1月29日第60/QD-BDTTG号决定,教师将职业优惠津贴从35%降至30%,并且根据第76/2019/NĐ-CP号议定第11条,不得享受70%的津贴,原因是这里是第三区、少数民族地区,不属于山区。
尚女士问道,这种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内政部答复如下:
政府关于对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和武装力量领取工资的人员的政策制度的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其中,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在第三区特别困难村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属于适用对象,并享受第76/2019/NĐ-CP号议定书和第3条规定的制度和政策,该议定书规定了原则,即武装力量中的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劳动者和领取工资的人员属于本议定书规定的政策的适用对象,同时属于适用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同类政策的对象,则只能享受该政策的最高水平。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联系管理机构,以审查和解决适当的制度和政策,确保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