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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建议补充对在登记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转让住房的人员的控制条件。 图片:黄魁
公民建议补充对在登记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转让住房的人员的控制条件。 图片:黄魁

建议补充规定,禁止在购买社会保障房前两年内转让房屋

NHƯ HẠ (báo lao động) 16/07/2026 16:29 (GMT+7)

建设部刚刚回应了对曾出售或转让住房的人补充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的建议。

建设部收到公民关于政府第261/2025/NĐ-CP号议定和第136/2026/NĐ-CP号议定内容的请愿书。请愿书内容如下:

第78条。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的条件 - 第78条。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的条件 住房法第27/2023/QH15号第78条第1款规定了对购买、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对象的住房条件,其中有需求的人只需满足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拥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满足收入条件。

然而,第27/2023/QH15号《住房法》第78条第1款a点和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尚未对个人曾经拥有住房但在提交申请之前立即进行转让、赠与或转让所有权,以满足获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条件的情况进行控制。

这一现实可能导致滥用政策,影响对正确对象的支持目标,并降低获得社会住房的公平性。

因此,建议主管机构研究修改和补充《住房法》第27/2023/QH15号第78条第1款和第100/2024/NĐ-CP号议定第29条,朝着补充在提交申请之前一定时间内控制住房所有历史的条件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在第78条第1款a项中补充规定:“本法第76条第1、4、5、6、7、8、9和10款规定的对象,除了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提交申请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登记申请前2年内,不得转让、赠与或转让住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研究后,建设部有如下意见: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党和国家一直关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帮助住房困难的民众、低收入者能够购买、租赁、租赁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社会保障。

2025年12月11日,政府总理发布了关于纠正、加强透明度、预防社会住房审批、买卖、租赁中的消极行为的第34/CT-TTg号指示,其中包括要求:有购买社会住房需求的居民“申报并负责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不符合对象,不符合收入条件,住房将依法处理;如果已进行买卖,将被收回公寓,处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建设部有责任“组织专题检查,建议有关部门严厉处理违规行为,或利用宽松政策牟取暴利,歪曲政策”。

建设部谨接受公民的建议,以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研究和完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以避免滥用政策,影响对正确对象的支持目标,并降低获得社会住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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