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不是户主也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非户主的人如果按照规定获得合法授权,仍然可以办理户经营登记手续。
该内容规定在关于授权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的第168/2025/NĐ-CP号议定书第93条中。
据此,经营户可以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替自己办理经营户登记手续。
授权给个人不强制公证
如果经营户授权个人办理经营户登记手续,则登记档案必须附上授权个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授权文件不强制公证或认证。
授权给组织必须有服务合同
如果经营户授权组织办理经营户登记手续,档案必须附上:
- 与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的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副本;
组织向直接办理手续的个人提供的介绍信。
对于使用公共邮政服务的情况,邮政工作人员在提交档案时,必须附上由公共邮政服务提供商发行的复印件,并附有邮政工作人员和经营户的确认签名。
使用非公共邮政单位的邮政单位,授权应按照适用于服务提供商的规定执行。
授权人必须共同进行电子验证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议定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必须对授权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授权人和被授权人都必须进行电子验证才能获得个体工商户登记。
如果电子认证中断,授权人将在获得个体工商户登记后进行认证。
如果授权人未确认或确认未授权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将要求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报告。
此外,如果没有用于进行电子身份验证的电子身份识别账户,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必须附有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