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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收入。 图片:清平
年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收入。 图片:清平

营业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营业额。

HÀ VY (báo lao động) 13/05/2026 17:02 (GMT+7)

年收入10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最迟于次公历年1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收入。

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第8条第1款a项的规定(经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自行确定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的年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下,则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最迟于次公历年1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当年实际产生的收入。

据此,第4条第18/2026/TT-BTC号通知规定了关于收入通知、纳税申报的档案,如下:

属于不缴纳增值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新开始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通知当年实际收入,并按照随第18/2026/TT-BTC号通知颁布的01/TKN-CNKD号表格申报其他税款。

关于对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遵守税法的注意事项

嘉莱省第一基层税务局通知并要求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不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履行以下工作内容:

(1) 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 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上安装电子税务应用程序(eTax Mobile),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同时连接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账户)以履行纳税义务;

进入电子税务应用程序(eTax Mobile)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账户);

(2) 上述工作完成时间:

对于已注册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最迟在2026年5月20日之前;

对于未注册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最迟在2026年5月31日之前。

一级基础税要求经营户、个体经营者抓紧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完成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请经营户、个体经营者联系直接按坊、乡管辖的税务官员,以获得指导、解答和实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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