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经营户如何按照新规定申报税款
仅在线销售且无经营场所的个体户将按照新规定在其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只有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销售商品且没有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将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该内容在关于申报纳税、计算税款和使用发票的原则的第 68/2026/NĐ-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4 款中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只有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且没有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应在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确定的居住地包括:
——目前的住所;
- 临时住所;
——或者常住地。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
对于属于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如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居住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或属于其他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可以直接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服务发送到乡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有经营户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情况
对于个体工商户、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在同一省市或其他省市运营的,应在一个纳税申报单上对经营场所进行综合纳税申报。
提交给直接管理个体工商户总部的税务机关的档案,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申报单确定。
然而,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仍然按照规定为每个经营场所缴纳税款。
此外,该法令还单独规定了对于采用不同税收计算方法的情况,申报收入和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