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的年龄应该在70岁左右。
国会代表认为,调解员的年龄应该在70岁左右;70岁以上不应规定为调解员。
8月10日上午,继续第一届非例行会议的议程,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关于基层调解法(修订)的草案。
代表 Chamaléa Thị Thủy(庆和省国会代表团)支持在法律草案第 9 条中增加指定调解员的机制。
据水代表称,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的调解员选举遇到了困难。在补选未达标、重新选举未成功或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补充指定机制对于及时完善调解小组至关重要。
然而,为了保持基层调解小组的自主管理、民主的本质,代表们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并补充到第9条规定:调解员的任命必须经过讨论、统一,并征求政治-社会组织的意见,这些组织是阵线在村、居民小组的成员,以及组织、村、居民小组的居民代表,关于预计名单,然后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正式建立档案,申请确认并发送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参与对基层调解员标准提出意见的代表范文和(同塔省国会代表团)对提出的标准表示赞同。 然而,这位代表建议补充关于调解员年龄的规定。
据代表范文和称,除了长老、村长、有能力、有学历、有声望等标准外,年龄也是调解员标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我建议应该制定关于年龄标准的规定。 我认为,调解员应该在70岁左右; 70岁以上不应该规定担任调解员”——代表范文和说。
这位代表还表示,对于老年人、长老、村长或在社区中有声望的人,如果仍然有能力并受到信任,可以邀请他们参加调解活动。
在会议上,为了澄清国会代表提出的关于选举和任命调解员的机制的意见,中央委员、司法部部长黄清松表示,该法律草案将继续维持选举机制,并补充任命调解员的形式。
通过总结一些实际问题,该法律草案增加了在某些情况下无法选举的指定机制,以确保基层调解小组的经常性活动得以维持,解决基本问题。
部长表示,在《法律草案》第8条第2款中,规定了非常多样化、不死板的选举形式。可以通过选票征求意见、在会议上举手表决或秘密投票,或在线投票。
此外,起草机构将研究并更清楚地解释调解员标准规定、选举形式、选举程序、确定参与的家庭代表比例、确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