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关于教师职业优惠津贴的疑问
7月12日,在国家法律门户网站上,教育培训部回答了公民对教师职业优惠津贴的疑问。
读者N.T. T. L问道,由于招生困难,教师没有足够的教学时间,是否可以充分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这位读者表示,他目前在该学院工作,该学院是隶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公共事业单位。
在执行政府2026年5月22日关于公立教育机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支持教育工作的人员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的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据反映,近年来招生工作遇到很多困难,学生人数减少,班级规模小,导致许多教师的实际教学时间未达到规定标准。 有些情况下,教学量仅达到标准的20%或30%,甚至整个学期都没有参与教学。
读者建议教育培训部指导这些教师是否可以按照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每月充分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教育与培训部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局表示,教师的职业优惠津贴制度按照政府2026年5月22日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据此,根据规定,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对象是在国民教育体系下属公立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
对于公立职业教育机构教师的工作制度,执行依据教育培训部2026年2月12日第05/2026/TT-BGDĐT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了标准课时,将专业、业务活动转换为标准课时,并授权职业教育机构负责人颁布关于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确定必须直接授课的最低标准课时,以及将其他专业、业务任务转换为标准课时。
对于未担任管理职务的教师,如果由于无法招生、班级规模缩减等客观原因,被安排授课但未达到标准课时,仍属于根据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对象。
然而,职业教育机构负责人有责任安排、分配教师履行其他专业、业务任务,并将这些任务转换为标准时间,按照第05/2026/TT-BGDĐT号通知的规定,以确保教师按照规定充分履行工作制度。
这位读者还补充问道,不按规定教学的系主任、副系主任是否可以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关于这个问题,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管理干部局表示,对于担任系主任、副系主任职务的教师,如果教学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可以根据《教师法》第73/2025/QH15号第21条第2款享受教师的制度和政策。
因此,如果担任系主任、副系主任的教师未按照第05/2026/TT-BGDĐT号通知的规定,足额按时进行教学,则不属于根据政府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