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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电子发票的过程中,经营户必须确保发票是按照规定开具的,内容完整,真实反映了产生的交易。 摄影:海阮
在使用电子发票的过程中,经营户必须确保发票是按照规定开具的,内容完整,真实反映了产生的交易。 摄影:海阮

经营户使用电子发票的条件

TRANG HÀ (báo lao động) 01/09/2026 14:06 (GMT+7)

在使用电子发票之前,个体户必须进行电子发票、凭证的使用登记。

根据第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第3款,在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凭证之前,个体经营户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财政部长的规定进行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的使用登记。

在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使用电子发票之前,注册是需要执行的要求。

此外,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电子交易、会计、税务、税收管理、费用和收费的法律法规。

电子发票的制定和使用原则

根据第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卖方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交给买方,但根据议定书第7条的规定,无需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除外。

该规定也适用于用于促销、广告、制作样品的商品和服务;用于赠送、馈赠、馈赠、交换、代替劳动者工资或内部消费的商品和服务。 其他一些情况也必须按照财政部长的规定开具发票。

电子发票必须按照标准数据格式编制,并按照税法、会计法和相关规定完整记录内容。

发票上的信息必须充分、真实地反映产生的经济业务。 卖方对已开具的发票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进行税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发票、电子凭证数据,是服务于税务管理工作并根据规定向相关组织、个人提供信息的数据库。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为销售、服务活动开具电子发票。 授权按照财政部长的具体指示执行。

对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使用电子发票的指南

税务局表示,根据政府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b项的规定:

“b) 对于年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满足条件并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则注册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此外,根据政府第 254/2026/NĐ-CP 号法令第 6 条第 1 款 d 点,详细规定并组织实施关于电子发票的第 108/2025/QH15 号税收管理法,电子凭证规定:“d) 经营户、经营个人年收入超过 10 亿越南盾或经营户、经营个人出售资产必须登记所有权、使用权,则必须适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现金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经营户、个人经营不属于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但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则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现金计算器创建的电子发票。

此外,政府第254/2026/NĐ-CP号议定书第6条第2款规定了税务机关根据每次发生的情况颁发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的对象。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局指导:对于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有使用电子发票的需求,则注册使用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从与税务机关数据连接的账单上创建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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