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自所有销售渠道的收入加总以确定纳税义务
来自商店、网站、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渠道的收入都必须合并以确定应税收入。
关于如何确定多渠道销售的纳税义务,税务局电子发票政策委员会主任阮氏清表示,多渠道销售活动由一个主体统一管理。 因此,来自商店、网站、社交网络或电子商务平台的收入都必须合并以确定应税收入门槛,而不是将每个销售渠道单独分开。
恒女士举例说,如果当年商店的销售额未超过10亿越南盾,但电商平台的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那么个体户的总收入仍将超过10亿越南盾,属于适用相应收入门槛的对象。
然而,恒女士指出,合并收入仅用于确定个体经营者的收入门槛,并不意味着合并所有行业交易以开具发票或征税。
据她介绍,每笔销售交易仍需记录以开具发票,各类商品、服务的应税收入将按规定适用税率。对于有抵扣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已抵扣税款的申报也将按照单独规定执行,但平台上的收入仍将计入个体经营户的总收入。
从税务咨询组织的角度来看,越南税务咨询协会(VTCA)主席阮氏菊女士评估说,过去一段时间,税务机关及时修改和完善了许多政策,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规定的创新。
然而,据Cúc女士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发票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需要继续研究完善的问题。
她表示,目前电子发票数据是核算和确定纳税义务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实践中,付款和交货并不能同时进行。 买家可以在收到货物之前或之后付款,通过现金、转账或通过运输单位。
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上的许多订单价值只有几万越南盾。“如果规定必须当天全面审查所有订单以开具单独的发票,那么将会产生很多手续”,菊女士指出了这一事实。
因此,她建议管理机构研究将现金流管理与发票管理相结合的方向。对于已申报并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电商平台交易,只有在买方需要使用或按照规定作为凭证时才应开具发票。
对于零售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需求且已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不一定为每笔交易开具发票”,菊女士建议。
对于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企业,Sapo科技股份公司电子商务部门总监黎氏娥女士认为,新的税收政策将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数字化转型。
据 Nga 女士称,此前许多商家仍然可以通过手工方法管理订单、收入或库存。 然而,当有关税收和电子发票的规定要求更完整、准确和透明的数据时,数字化转型将成为必然需求。
多渠道销售管理解决方案有助于同步来自商店、网站、社交网络和电商平台的数据,从而支持销售人员更有效地管理,减少对照过程中的错误,并更方便地履行纳税义务。
娥女士说:“新的税收政策不仅有助于提高合规性,而且为个体经营户逐步提升管理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