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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明确规定,安排超出规定的副职数量被视为造成浪费的行为。 图片:海阮
政府明确规定,安排超出规定的副职数量被视为造成浪费的行为。 图片:海阮

安排超额的副职数量,分配不合适的编制是造成浪费的行为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05/07/2026 09:38 (GMT+7)

安排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副职数量和部门负责人的副职超过规定,是一种造成浪费的行为。

该内容规定在政府第266/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该议定书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节约与反浪费法》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造成浪费的行为,包括第4条第110/2025/QH15号法律中规定的行为以及以下行为:

1. 在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和劳动管理和使用中造成浪费的行为包括:

- 设立、改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手续、权限的机关、组织、单位,造成浪费;

- 安排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副职数量,机关、组织、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的副职数量超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允许安排副职数量的除外;

- 分配编制不符合关于确定公务员编制依据的法律规定,造成浪费;

- 招聘公务员,不按权限录用公务员,不依据需要根据工作岗位安排的公务员比例、编制指标和需要招聘的工作岗位的要求,造成浪费;

- 签署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合同,未按规定授权、标准、条件、合同类型和合同签订期限进行,造成浪费;

- 未经授权、未根据实际需求、工作岗位、工资基金和其他公共事业单位合法收入来源招聘公务员,造成浪费;

- 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官员签订工作合同,造成浪费;

- 签订与性质、任务要求、财务资源和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不符的劳动合同、服务合同,造成浪费;

- 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策,选拔、吸引、重用有才华的人在属于其管理范围的机关、组织、单位工作,造成浪费;

- 调动、轮换、派遣公务员不以公务员的能力、机关、组织、单位的需求为依据,导致调动、调动的公务员未被安排、使用,或者调动的公务员未达到按任务要求或按规划职位要求培养、培训、锻炼干部的目标,造成浪费;

- 培训、培养不以工作岗位为依据,结合使用、管理公务员的工作,符合培训、培养计划和人力资源建设、发展需求,造成浪费。

2. 故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公共财产、公共投资资金不按规定,导致项目实施时间、进度比已批准的时间、进度延长。

3. 在资源、能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中造成浪费的行为包括:

- 超额开采已由主管机关决定的配额,导致干旱、缺水;

批准使用不符合能力条件的土地进行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选择结果,导致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无法使用或土地使用进度比投资项目中规定的期限慢,属于必须根据土地法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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