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答关于第三组单位的收支问题
在信息门户网站上,财政部指导读者了解第三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2026年8月3日,财政部答复了根据第60/2021/NĐ-CP号议定书,关于使用2026年医疗收入支付2025年未偿还费用的第3类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议。
据反映,2025年,由于收入来源无法保证,收入不足以弥补支出,该单位产生了一些具有工资性质的支出,如手术、操作、值班费,以及维修、采购基本、紧急物资,用于医疗活动,但尚未有资金支付。
因此,核算单位将这些款项挂在334账户和331账户上,并建议财政部指导是否可以使用2026年的医疗收入来支付这些款项。
针对上述内容,财政部援引2021年6月21日第60/2021/NĐ-CP号议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公立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机制。
根据规定,多功能医疗中心可以使用诊疗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收入,以及根据法令第27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预算,用于该中心的各项活动。
财政部还引用了2022年9月16日第56/2022/TT-BTC号通知,该通知指导了关于公共事业单位财务自主机制的一些内容。
根据该通知第12条,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公共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预算法律和第60/2021/NĐ-CP号法令第32条的规定,编制预算收支和服务活动预算。
对于第三组单位,根据现行年度的执行情况和计划年度的任务,该单位制定了关于公共事业服务数量、数量和收支预算的计划,以便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不使用国家预算的公共事业服务收入和支出预算以及其他服务活动,公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任务的收入和支出计划和预算,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以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此外,第56/2022/TT-BTC号通知第13条第6款规定,上级管理机构不得分配未使用国家预算的服务活动的收支预算。
事业单位负责人根据有权机关规定的计划、制度、标准、支出定额以及单位内部支出规定,决定收支预算。
此外,财政部援引了关于国家金库领域行政手续的第 347/2025/NĐ-CP 号法令第 6 条第 2 款 d 项,该法令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颁布。
据此,对于事业单位自保部分经常性支出(第三组单位)的诊疗服务收入,国家金库应根据单位的要求进行支付或预付款,当支出在有权机关下达的预算中,并在单位在国家金库的账户余额范围内。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 khẳng định 没有关于使用下一年的医疗活动收入来支付前一年未支付款项的规定。
支付按照第 56/2022/TT-BTC 号通知第 13 条第 6 款和第 347/2025/NĐ-CP 号法令第 6 条第 2 款 d 点执行,同时必须在单位的医疗收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