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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乡级非专职人员缴纳社保工资的规定提出意见。图片: xuyên đông
财政部就乡级非专职人员缴纳社保工资的规定提出意见。图片: xuyên đông

财政部就调整强制性社保缴费工资的规定提出意见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31/07/2026 09:45 (GMT+7)

财政部刚刚就《社会保险法》(修订版)草案中调整工资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BHXH)依据的规定提出了意见。

根据最新《社会保险法》草案,关于调整工资作为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依据的第73条规定,基本维持现行规定。

据此,对于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对象的劳动者,作为缴纳社保依据的工资以计算平均水平,将根据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开始参加社保的劳动者,将根据领取退休金时的参考水平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参与的人员将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进行调整,如用人单位决定的工资区域规定。

对于属于用人单位决定的工资制度对象的劳动者,作为缴纳社保依据的工资是根据政府规定的每个时期的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的。

关于这项规定,财政部建议补充对乡镇非专职人员的规定。

关于第73条的意见,财政部建议在第1款中增加一条,以处理属于该法第2条第1款k项的乡镇、村、居民区非专职人员的情况。

根据提议,对于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开始参加社保但其作为强制性社保缴费依据的工资高于参考水平的人,将按照第7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类似于由用人单位决定的领取工资的群体。

财政部表示,根据第15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作为缴纳社保依据的非专职人员在乡、村、居民区的工资为每月津贴。

如果津贴低于最低社保缴费额,则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低缴费额。

同时,该群体的社保缴费时间被视为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的时间。

据财政部称,实际上从2025年7月1日起,该对象作为缴纳社保依据的津贴可能等于或高于参考水平,例如达到每月500万越南盾。

然而,《社会保险法》草案第73条和第158/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6条目前尚未对这种情况进行工资调整的指导,导致无法正确计算平均工资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风险。

如果不按照适用于企业领域的机制进行调整,将与用人单位决定的领取工资的劳动者相比,产生不便。

除了上述内容外,财政部还建议修改第73条第1款,明确“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开始参加社保”的时间,而不是只规定开始参加社保的时间。

据该机构称,修订将有助于统一对劳动者在不同工资制度下参加社保的情况的理解。

此外,财政部还建议补充过渡规定。 据悉,在新法律生效前已缴纳社保的工资将根据法律生效时的基本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然后继续根据每个时期的参考水平的增加进行调整。

对于财政部的这些建议,内政部表示尚未采纳。

根据起草机构的说法,这些内容将被汇总并报告给主管当局,以便在完善法律草案的过程中进行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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