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非专职干部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在第158/2025/NĐ-CP号议定书和2024年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情况下,非乡级专职干部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k项规定,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社会保险的对象:
1. 越南公民劳动者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
k) 乡级、村级、居民区的非专职人员;
根据第9条第158/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规定,规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额度、方式和期限: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缴费额度、方式和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期限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执行,并详细规定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k项的规定,当月未工作且未领取14个工作日以上的津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则无需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
因此,乡级非专职干部当月未工作且未领取14个工作日以上的津贴,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需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