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组织第十一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根据越南祖国阵线章程,7月9日,在河内,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组织了第十一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并就一些工作内容提出意见。
主持会议的有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书记、中央各团体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裴氏明怀女士;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女士;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阮德丰、陈胜、高春涛。
出席会议的有原中央书记处书记、原中央统战部部长、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非专职副主席何氏洁女士;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党委常务副书记、中央各团体、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阮飞龙先生;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阮英俊——越南总工会主席,黎氏水——越南妇女联合会中央主席,梁国团——越南农民协会中央主席,裴光辉——胡志明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上将裴春长,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越南退伍军人协会中央主席。
会议有国家主席办公厅副主任范氏金莺女士、中央委员、原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以及第十一届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的同志们参加。
在会议上,代表们听取了关于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2026-2031年任期)活动规章草案的意见征求呈文;关于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2026-2031年任期)全体工作计划草案的意见征求呈文;关于前6个月阵线工作成果和2026年后6个月阵线工作重点任务的报告;关于2027年阵线工作重点方向草案的意见征求呈文。


建议授权主席团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开展人事工作:
在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越南祖国阵线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26-2031年任期)活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呈文中,越共中央委员、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明确指出,活动规章的内容继承了第十届活动规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稳定实施,符合实际情况;仅研究修改和补充必要的内容,以满足新形势下的要求和任务。
规章的制定也确保了与党的规章、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统一性和同步性;明确了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领导职务的任务、权力、责任和工作关系。 同时,确保民主协商、协调和统一行动的原则; 提升每个人的责任,并与集体的责任相结合,确保在组织和活动中民主、公开、透明、有效、高效,满足新阶段越南祖国阵线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要求。
据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称,在研究和制定规章草案的过程中,已征求了主席团委员、委员会委员、成员组织、各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机关的专业单位的意见。 汇总收到的意见表明,大多数意见(超过90%)与规章草案一致。
在各条款和款项中,有15条意见建议修改和补充一些内容和措辞,建议进一步阐明在应用技术、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运作方式;加强常务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明确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完善协调机制;上述内容已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吸收并补充到规章草案中。

副主席兼秘书长何氏娥表示,该规章草案共6章21条;基本保留了第十届活动规章的布局,在18条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调整了措辞和内容,明确了权限、责任和运作机制。
重点内容在以下几个具体条款中被补充:
据此,在第2条,运作原则:补充第4款“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的活动确保公开、透明、问责制;加强科技应用、数字化转型,提高活动效率,满足新形势下阵线工作任务”。 补充旨在阐明和强调委员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在实施任务中的运作原则,并加强和决心在活动中做好数字化转型任务。
在第3条会议制度中:补充第5款“在必要时,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会议可以以直接、在线或直接与在线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在线参加的代表有权像直接参加的代表一样发言、讨论、投票;电子投票结果的效力与法律和本规章规定的直接投票相同。”
补充旨在确保在指导、管理方面的灵活性和及时性,符合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的要求。 同时,明确规定以电子形式参与和投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确保通过的决定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在关于委员会和主席团的任务和权力的第 5 条和第 9 条中:补充内容“在两届会议之间的某些具体情况下,中央委员会授权主席团审查协商选举参加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专职干部,这些干部已由主管当局推荐”,旨在授权主席团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开展人事工作,此内容已在越南祖国阵线章程中规定。
在第12条中,常务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被添加到第3款中,内容是常务委员会审查集体决定的任务:“c. 开展爱国竞赛运动、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的运动”,以适应实际情况,避免在向基层部署时任务重复和交替。
与此同时,增加了第4款:“解决有关越南祖国阵线和直属常务委员会的政治-社会组织参谋、协助机构的组织机构和干部、公务员、专业任务的问题,按照每个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规章执行”,旨在确保全面领导和指导,加强政治-社会组织常务委员会对直属常务委员会的政治-社会组织参谋协助机构的主动性。
在第16条中,新增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作为政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