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要求时拒绝集体谈判,将被处以高达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2条第3款,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领域、根据合同在国外工作的越南劳动者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3. 用人单位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在收到谈判请求方的要求时拒绝集体谈判;
b) 履行已被宣布无效的集体劳动协议内容;
c) 制造困难、阻碍或干涉组织代表劳动者讨论、征求劳动者意见、就集体劳动协议草案征求表决意见的过程。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企业在有要求时拒绝集体谈判可能被处以高达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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