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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住法》第31条第1款a点、b点规定的临时失踪申报,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进行。图片:智明
对于《居住法》第31条第1款a点、b点规定的临时失踪申报,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进行。图片:智明

关于自2026年7月起暂停申报的规定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20/07/2026 07:35 (GMT+7)

读者honggiangxxx@gmail提问:根据新规定,临时失踪申报是如何进行的?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公安部第116/2026/TT-BCA号通知第15条详细规定了《居住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规定了关于临时缺席申报的内容,如下:

1. 对于《居住法》第 31 条第 1 款 a 点、b 点规定的情况,临时失踪申报应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进行:

a)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

b) 通过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 (VNeID)。

2. 对于《居住法》第31条第1款c点和d点规定的临时失踪申报,应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进行:

a) 通过居住登记机构的电话号码、电子信息页面或居住登记机构通知或公布的电子邮件;

b) 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 (VNeID)。

根据《居住法》第31条第1款a点、b点规定,必须申报临时失踪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办理临时失踪申报手续。

4. 居住登记机构有责任审查和更新正在人民公安中履行义务的公民的缺席信息; 配合同级军事指挥部审查和更新正在人民军队中履行义务的公民的缺席信息到居住数据库。

5. 居住登记机构有责任通知或公开列出居住登记机构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子信息页面地址(如有)、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以接收缺席申报。

因此,从2026年7月1日起,临时缺席申报将如上执行。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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