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Vietnamese content is translated by LaoDongAI
自2026年9月10日起,企业在劳动者提出要求时,不向劳动者返还纸质社保卡,可能被处以最高1.5亿越南盾的罚款。图片:越南社会保险
自2026年9月10日起,企业在劳动者提出要求时,不向劳动者返还纸质社保卡,可能被处以最高1.5亿越南盾的罚款。图片:越南社会保险

不向劳动者退还社保卡,企业可能被罚款高达1.5亿越南盾

Nam Dương (báo lao động) 31/07/2026 14:38 (GMT+7)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出国工作的行政处罚(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3. 对每位劳动者处以200万至400万越南盾的罚款,但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7500万越南盾:

a) 为不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失业保险;

b) 工会组织要求时,未提供或不完整地提供有关劳动者社保的信息;

c)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者提出要求时,不向劳动者返还纸质社会保险手册;

d) 自收到社保机构转来的补助金之日起 05 天内,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职业病后的养重、康复补助金;

d) 未介绍属于《劳动安全卫生法》第47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对象的劳动者,在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下降鉴定;

e) 自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终止工作之日起 02 个工作日内,未向劳动者提供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终止工作的文件;未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确认手续,以便劳动者及时完善符合失业保险法律规定的失业保险福利档案。

第283/2026/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了对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和适用原则,如下:

1. 本法令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9条第3、4、5、6款;第36条第2、4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1、5、6、7、8款;第42条第3款;第48条第6、11款;第49条;第50条第1、2、3、4、5、6、7、8款;第52条第1、2、3、4、5、6款;本法令第53条第4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对组织的罚款是针对个人的罚款的2倍。

因此,从2026年9月10日起,根据违规的劳动者数量,罚款额度不同,但如果企业在劳动者提出要求时,不向劳动者返还纸质社保卡,将被处以最高1.5亿越南盾的罚款。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0961360559,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

在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