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发送广告短信可能被罚款 4000 万越南盾
读者buinhanxxx@gmail. com提问:企业未经收件人的同意擅自发送电子邮件、广告短信,将如何处罚?
《劳动报》法律咨询部门答复:
第33/2026/NĐ-CP号议定书第二章第五条第37款第1款规定了在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规定如下: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未经收件人同意,向收件人发送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短信;
b) 未按规定正确或不完整地标记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短信;
c) 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向用户打电话进行广告宣传;
d) 在收集客户同意的档案中,向不同意接受广告电话的用户发送广告电话;
d) 当用户拒绝或未回复接收广告注册消息时,发送广告注册消息;
e) 向拒绝接收广告短信的用户发送广告短信。
第 330/2026/NĐ-CP 号议定书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本议定书第二章第 1 节至第 5 节规定了对个人在网络安全领域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罚款金额。 如果组织有相同的违规行为,对组织适用的罚款金额是个人适用的罚款金额的两倍。
因此,从2026年8月19日起,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发送电子邮件、广告短信的企业可能被处以高达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法律咨询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979310518,以获得快速、及时的答复,或发送电子邮件至:tuvanphapluat@laodong. com. vn以获得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