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保险回应教师开设教学中心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信息
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个体户可以自愿登记社会保险(BHXH)。
T.T. N先生是一名自由教师,注册为个体户主,专门为初中生教授技能,按申报方式纳税,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N先生质疑,他是否需要缴纳强制性社保?
关于这个问题,越南社会保险表示: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m项、第27条第2款和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政府2025年6月25日第158/2025/NĐ-CP号议定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该议定书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自2025年7月1日起,已注册经营户的经营户按照申报方法缴纳税款,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与对象,经营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之一登记、提交参加社会保险的档案:通过经营户缴纳或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根据政府2026年3月5日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第3条、第4条、第8条第1款、第10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政府2026年4月29日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第1款、第3条,该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的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以及关于详细规定若干条款和措施以组织、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320/2025/NĐ-CP号议定书;
财政部部长2021年6月1日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4条第1款、第5条第1款,指导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收管理;
财政部部长于2026年3月5日发布的第18/2026/TT-BTC号通知第4条第1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管理档案和手续;财政部部长于2026年5月13日发布的第50/2026/TT-BTC号通知第3条,修订和补充了第18/2026/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
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之前,已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户按照申报方法纳税,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照申报方法纳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符合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4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的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经营户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经营户应税收入申报额超过5亿越南盾/年,根据第68/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第2款、第4条第2款的规定,提高到超过10亿越南盾/年,必须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根据第141/2026/NĐ-CP号议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注册经营户的经营户主申报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必须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个体经营户自行确定其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年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下,则个体经营户最迟于次公历年1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当年实际收入。
自2029年7月1日起,已注册经营的经营户(其余)属于强制参加社保的对象。
因此,从2026年1月1日起,在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的年收入申报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经营户应向社保机构提交强制性社保登记申请。
如果经营户的年收入申报额低于10亿越南盾,则可以申请参加自愿社会保险,以积累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并在符合条件后为自己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生育津贴、退休金、死亡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