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将追究拖延行政手续的机构责任
胡志明市要求查清机关、个人的责任,以延迟办理行政手续,严厉处理回避、推诿、造成麻烦的情况。
9月7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发布文件,要求各部门、委员会、行业负责人以及坊、社、经济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整顿纪律、行政纪律,提高在解决行政手续中履行公务的责任。
据此,各机关、单位必须审查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纪律遵守情况,特别是直接接收、指导和处理档案的人员。
胡志明市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手续、道德、公务员文化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档案、文件或规定之外的条件。
各单位必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玩忽职守、逃避、推诿工作、造成麻烦、骚扰或影响行政手续处理的公开、透明、公平的情况。 接收和处理档案必须确保平等、符合规定,以人民和企业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标准。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加强对公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特别是在经常接触和为人民、企业解决问题的职位上。
如果官员违反纪律、行政纪律,造成麻烦、骚扰,延长处理档案的时间或未能及时处理反映和建议,负责人必须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
各单位必须主动审查可能产生麻烦、骚扰、造成困难或延误的环节、领域和职位。 违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追究集体和个人的责任; 同时,调动、更换能力有限、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经常接触、为人民、企业解决问题的干部。
胡志明市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直接处理行政手续的部门的任务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侧重于指导、接收、处理、返还档案结果;遵守行为准则、公务员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
各机构必须有效利用行政手续处理信息系统,以跟踪档案的处理进度和时间。 100% 的属于其权限的档案必须在系统上接收和返回结果;同时,审查和纠正那些有延误风险、需要多次补充或产生反馈和建议的档案。
胡志明市要求严厉处理利用职务、权力进行骚扰、制造困难、拖延行政手续办理时间或在执行公务中出现消极表现的行为。
对于关于造成麻烦、骚扰、不负责任、延误或有消极迹象的行为的反映,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向人民、企业通报结果。